裁判评议:VAR越位判定划线有误,无法确认云南队进球是否有效

体育 (2) 2025-05-01 15:06:17

4月29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九期(20250429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评议共13个判例,分别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联赛,其中9例为俱乐部申诉,另有4例为社会关注度高的判例。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6个判例存在裁判错漏判。

裁判评议:VAR越位判定划线有误,无法确认云南队进球是否有效 (http://www.cylawfirm.cn/) 体育 第1张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

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VS成都蓉城,比赛第8分钟,上海海港13号队员争抢球时踩踏到成都蓉城2号队员,裁判员判罚上海海港13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海港13号队员在争抢球中使用鞋底踩踏到对方队员脚踝部位,犯规力度和强度中等,应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二

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VS成都蓉城,比赛第28分钟,上海海港40号队员倒地铲抢接触到成都蓉城9号队员,裁判员判罚上海海港40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上港40号争抢时铲球动作速度力量较大且未触球,但未明显蹬踹到对方队员,双方主要接触为腿部的冲撞,应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三

中超联赛第9轮,云南玉昆VS上海海港,比赛第15分钟,云南玉昆进球,第一助理裁判员未判罚越位,裁判员初始决定为进球有效。VAR经检查并划线后,确认攻方处越位位置并进行介入,裁判员改判进球前云南玉昆25号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VAR在进行越位位置查看过程中,攻方触球关键帧选择正确;但在划线中,在选择守方队员更靠近本方球门线的有效身体部位时,错误地把肘部作为划线的有效身体部位,造成越位划线偏差。在越位划线的操作流程中,VAR必须选择最适合划线的机位,选择正确的双方队员有效身体部位,并利用VAR系统功能,根据队员动作和身体姿态确定正确的落线位置,现场进行划线比对。此判例在VAR对有效身体部位的选择出现错误的情况下,评议组无法认定攻方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以及随后的进球是否有效。评议组只能判定VAR划线错误。

另外,评议组作出说明:中超联赛使用的VAR系统功能中,仅有越位机位(该判例中VAR实际使用的机位)和球门线机位可进行划线,其他机位无法进行划线,因而VAR无法选择其他更好角度的机位进行划线。

判例四

中超第7轮,青岛西海岸VS山东泰山,比赛第60分钟,青岛西海岸56号队员脚部与山东泰山9号队员腿部有接触,裁判员判青岛西海岸56号犯规,无纪律处罚。VAR介入后,裁判员经在场回看,向青岛西海岸56号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青岛西海岸56号在无触球可能性的情况下,使用鞋钉踩踏对方小腿及跟腱部位,速度力量中等偏上,有意向下踩踏,应视为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最初漏判犯规及红牌,VAR介入正确,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

判例五

中超联赛第9轮,深圳新鹏城VS大连英博,比赛第70分钟,深圳新鹏城27号队员与大连英博4号队员疑似发生肢体接触,大连英博4号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双方队员有互相使用手臂接触对方的动作,之后深圳新鹏城27号队员挥臂接触到大连英博4号队员,现有视频无清晰证据证明该动作击打到了队员头面部,应以鲁莽犯规为由,判深圳新鹏城2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临场决定错误,漏判犯规和黄牌。另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六

中甲联赛第5轮,南通支云VS重庆铜梁龙,比赛第71分钟,重庆铜梁龙38号队员与南通支云33号队员在南通支云罚球区外头球争抢时发生身体接触。南通支云33号倒地。之后重庆铜梁龙40号队员射门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南通支云33号队员率先争抢到头顶球,但双方队员属于在正常争抢范围内的合理接触。重庆铜梁龙38号不属于犯规,随后的进球有效。裁判员决定正确。

判例七

中甲联赛第5轮,南通支云VS重庆铜梁龙,比赛第74分钟,南通支云26号进攻中向前传球给本方9号队员,第二助理裁判员示意越位,裁判员判罚越位犯规,此后重庆铜梁龙31号守门员与南通支云9号发生接触,随后南通支云37号进球。裁判员最终判罚越位犯规,进球无效。南通支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向重庆铜梁龙31号守门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看,南通支云26号传球时,其9号队员未处于越位位置,第二助理裁判员判断错误。裁判员判罚越位犯规后南通支云9号队员被犯规,按照竞赛规则,仍视为越位犯规在先。另外,重庆铜梁龙31号守门员不存在暴力行为或其他可出示红牌的违规行为。此判例评议组认定为:第二助理裁判员及裁判员判越位犯规的决定错误,重庆铜梁龙31号守门员不应被红牌罚令出场。在裁判员停止比赛后出现的进球不应进行讨论认定。

判例八

中甲联赛第5轮,南通支云VS重庆铜梁龙,比赛第81分钟,南通支云1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射门,重庆铜梁龙5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封堵,球疑似接触其手臂后出球门线,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基本可以确定球未接触重庆铜梁龙5号队员张开的左手臂,但是否与右手臂有接触,以及接触的具体过程、右手臂的位置等均无法确定。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的观察位置和角度较好,做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九

中甲联赛第6轮,大连鲲城VS南通支云,比赛第25分钟,南通支云23号队员进攻中突破时在对方罚球区外与大连鲲城5号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大连鲲城5号队员防守时的封堵动作合理,南通支云23号带球突破,双方队员距离近,大连鲲城5号无法及时改变身体姿态,双方的接触不属于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

中甲联赛第6轮,大连鲲城VS南通支云,比赛第79分钟,大连鲲城18号队员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南通支云5号队员头顶球,头顶球前大连鲲城17号队员疑似对其有推搡动作。之后大连鲲城30号队员进球。裁判员未判罚犯规,并判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大连鲲城17号明显使用手臂不合理接触南通支云5号,虽然视频中不能确定推搡力度,但对于后者起跳头顶球造成了影响,应判大连鲲城17号犯规,后续进球无效。裁判员决定错误。

判例十一

中甲联赛第6轮,定南赣联vs广西平果,比赛第6分钟,定南赣联11号队员进攻中前插跑位时与广西平果7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定南赣联11号向传球方向跑动试图接球,广西平果7号对其进行拉扯犯规,由于定南赣联11号后续控球的可能性不明确,该犯规应视为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应判罚广西平果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犯规和黄牌。

判例十二

中甲联赛第6轮,定南赣联vs广西平果,比赛第40分钟,定南赣联11号队员进攻中前插至对方罚球区内,并与广西平果5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队员具有同等的争抢球的位置和机会,守方广西平果5号率先触到球,并且无犯规动作。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三

中甲联赛第6轮,定南赣联vs广西平果,比赛第43分钟,定南赣联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其1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与广西平果5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队员在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身体正常相互接触,广西平果5号卡住位置并且无明显犯规动作,也不是造成定南赣联11号倒地的主要原因。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完)

THE END